最新消息 > 食品攙偽假冒怎麼罰 行政與法界看法兩極
文章来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hel/201807090255-1.aspx

(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9日電)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,食品原料或成分與標示不同,就符合食安法中攙偽或假冒的文義,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智財法院法官張銘晃表示,只要不危害健康,就不應用食安法處罰。

民進黨立委吳焜裕今天下午在立法院舉辦「健全食安法中攙偽假冒之法律規範」公聽會。邀請食藥署、智慧財產法院、董氏基金會、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,以及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倪貴榮等產官學界代表與會。

吳焜裕表示,攙偽假冒的食品縱使對健康沒有危害之虞,但食品業者欺騙消費者,及因而取得財物者,食安法目前皆未予以規範,皆回歸刑法處理,由於食安犯罪類型特殊,目前刑法似乎無法達到嚇阻效果,他擬提出食安法修法草案,針對攙偽假冒者,設不同的處罰規定。

林金富表示,依據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內容可知「攙偽」、「假冒」並無本質上差異,只要食品所使用的原料或內含成分與表示不同,就符合食安法中「攙偽」或「假冒」的文義。

他說,目前食安法中,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中有攙偽或假冒者,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。情節輕微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林金富表示,對於違反食安法的業者,將依照食安五環的精神,加重不法惡意廠商責任,政府的態度就是要罰得重、罰得到,也一定要保護合法廠商權益。

但張銘晃表示,只要不危害人體健康,就不應該用食安法來處罰。若有業者製作蛋糕以台灣鮮乳混充北海道鮮乳,這也是攙偽假冒,但卻無礙消費者身體健康,如此也要被重判7年,這樣公平嗎?台灣要變成警察國家嗎?不應該是這樣。

張銘晃說,重罰不應成為遏止犯罪行為的唯一手段,針對食安事件,就算事後重判業者,也無濟於事,因為有問題的食品都已被消費者吃下肚,應該是避免這些東西進到消費者的身體,行政上應該要加強。

倪貴榮表示,他建議將現行食安法更名為食品管理法,可滿足食品治理的多元目標,取得對財產危害、破壞公平交易管制的正當性,並將消費者權益納入,對於攙假的裁罰可做更細緻的處理,哪些適合刑法,哪些應回歸到主管機關行政裁罰。(編輯:張均懋)10707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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